双休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周享有周六、周日两天的休息时间,是我国法定的休息休假制度核心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劳动者的双休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报酬或安排调休。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注:双休是该条款的延伸和普遍执行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